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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Stian Øby約翰森 , TVFA

歐洲一體化-歐洲聯盟的概述

Flags of the European Union

歐洲聯盟的標誌

在那裡我將探討歐洲人權制度即將發生的變化三個系列的第一本博客文章 。 在這篇文章中,我打算給歐洲聯盟的概述。 第二博客文章將重點放在了“歐洲人權公約 “。 這兩個職位將第三的博客文章,其中將討論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奠定了基礎。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各國區域合作,避免進一步戰爭的關鍵。 戰爭的兩個國際組織的骨灰設立歐洲理事會和歐洲煤鋼共同體。 前者的存在是為了這一天,是歐洲人權法院的上級組織。 後者是歐洲聯盟的第一塊基石。

該聯盟的佈局

歐洲聯盟,在其心臟,一個國際組織。 然而,在傳統的國際組織,這通常是一個制度化的政府間合作的形式,歐盟有更大的自主權1歐盟也被賦予相當大的權力,從各會員國。

通過工會的四個主要機構主要是行使這些權力。 該委員會是工會的行政機關。 它由27委員 - 從各會員國之一 - 坐在私人身份。 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提出新的立法,強制執行立法中存在的,並表示歐盟外部。

執行歐盟法律的方式之一是通過司法歐洲法院(ECJ) 。 作為歐盟的最高法院,它主要處理兩種情況:首先,所謂的執法行動 ,2委員會對一個會員國,它認為不履行其根據歐盟法律規定的義務所帶來的。 其次,根據情況,全國法院可有權利或義務,要求其對歐盟的有關法律意見的歐洲法院。 法院隨後3給出了一個初步的裁決,這將取決於國家法院有約束力的。

值得一提的第三個機構是理事會。 它由來自各成員國的代表和歐盟之間的聯盟和非成員國的立法和國際協定的最後一句話。 它還批准的預算和協調經濟,外交和國防政策。 在安理會的投票是根據國家的大小權衡,並可能而不一定需要一致通過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 儘管安理會類似於在其他國際組織的主要器官,它能夠通過呼籲各會員國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沒有一致同意不同。

最後,我們有議會 。 它由數百個會員國的國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成員。 它應該提供民主聯盟。 然而,很少有人關心,甚至參與,歐洲議會選舉。 此外,有沒有傳統意義上的的政黨,而是類似的全國性政黨聯盟。 如果一個補充說,議會權力的混合有限,人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到,民主聯盟的藉口是缺乏問責性和有效性。 然而,“里斯本條約”在2009年生效以來,議會權力通過立法時有所增加。 雖然在最後的立法權在於安理會,今天的程序有一個內置的合作更大程度。

立法蜇傷

它不只是給歐盟及其“超國家性質的機關佈局。 很大程度上歸功於歐洲法院,遵循逐步擴大歐​​盟會員國的代表權的判例,歐盟法律已成為一個強大的工具。 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歐洲法院舉行的歐盟立法都直接影響,並享受至上超過,國家法律。

反過來,這種判例幾乎所有的國家法院接受。 因此,個別會員國的執行措施不一定需要為公民能夠依靠歐盟法律,在國家法院。 由於歐盟的法律,也可用於廢止的國家立法,它有它的蜇的其他國際組織所無法比擬的。

歐盟和人權

由於當代歐盟法律的範圍廣泛,一些立法行為上升到人權的關切。 作為一個經濟聯盟,人權沒有真的在早年在歐盟法律。 通過歐洲法院的判例法,但是,歐盟工會後的第一對夫婦在幾十年的演變人權的概念是成立5

歐洲法院在創建和解釋歐盟的人權概念的靈感來自於國家的憲法傳統和國際公約。 特別是“歐洲人權公約”舉行了高度重視。 在千年之交,歐盟也宣布自己的基本權利,終於成為在2009年通過“里斯本條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的憲章。

但是,正如我們將看到在我即將發表的文章中,歐盟人權的概念有其局限性。 之前,我們可以將這些限制的詳細調查了“歐洲人權公約”,其執法體系,簡短的檢查是必要的。 這將在下一篇文章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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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an Øby約翰森是來自挪威,作為一個在奧斯陸大學的中心在歐洲法的研究助理工作。 他目前正在寫他的碩士論文,在歐盟即將加入“歐洲人權公約“。

  1. 特雷弗哈特利,歐盟法(2010年第七EDN,牛津大學出版社)基金會11 ↩
  2. TFEU​​藝術。 258 ↩
  3. 歐洲聯盟(TFEU)藝術的運作條約“。 267 ↩
  4. 案例C-26/62範Gend EN洛斯(1963);案例C-6/64哥斯達黎加v ENEL(1964) ↩
  5. 等等,請參見:案例69分之29Stauder訴烏爾姆市(1969);案例4 / 73 Nold訴委員會( 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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