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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一體化-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

這對歐洲法律一體化的第三個和最後一篇文章,題目是即將加入歐盟的“歐洲人權公約”。 建議那些尚未熟悉問題的機構-歐洲法院,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聯盟人權-讀前兩次在本系列文章( 在 這裡和這裡 )。

EU Flag

歐盟旗幟

在寫作的時候,最後的談判仍在進行有關歐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 前的談判進程和效果的加入將有概述,有必要了解當事人究竟是誰,他們是如何在談判桌上代表。 在這方面,重要的是要牢記:歐盟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加入“歐洲人權公約”的基礎 - 人權條約。 因此,歐盟的行為將受到由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 - 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的條約機構的外部司法審查。

談判:各方和公平的競爭環境
另一方面,歐洲理事會(COE),一方面,歐盟所有47個成員之間的入世協議是要結束。 有關於這兩個組織之間的成員高度的重疊 - 所有27個歐盟成員​​國也COE成員。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這27個國家有在談判桌上雙方的利益。 至於美國的參與,它似乎更像是歐盟27個成員國和20個非歐盟歐洲理事會國家成員之間的談判。

然而,這是只有一半的真理。 無論是參與的國際組織有一定程度的自治,保護整個國家的利益,削減自己的利益。 雖然歐洲理事會是不是本身正式黨談判,他們已經提供了談判的論壇,並提供了一個秘書處談判。 確認為“人權的基準,法治和民主在歐洲的統治”, 1的COE擔心在歐盟範圍內競爭的人權標準的發展。 潛在的,這可能會導致兩層歐洲人權保護,並把COE政治副業。 另一方面,加入歐盟,將需要提交聯盟的“歐洲人權公約”的標準,從而鞏固歐洲理事會的人權“標杆”的地位。

最後,但絕對不是至少,作為國際組織的自主權很大程度與歐盟在談判中的關鍵球員。 它將成為入世協議的簽署國之一,是直接參與通過其機關的談判中,坐在私人身份的人士組成的團體和機構組成。 儘管其在歐洲的強勢地位,其龐大的資源,而事實上,它有自身的人權制度的政治,歐盟仍然認為快速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作為一個重要的優先。

加入歷史和政治原因
理解為什麼歐盟願意提交自己的外部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審查-一個事實上的議會-歐洲器官必須尋找到聯盟的歷史。 當它被設想在五十年代初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它與現有的歐洲理事會之間,包括“歐洲人權公約”的加入會談。 然而,一個更大的政治聯盟的想法失敗。 創建的,而不是純粹的經濟聯盟,離開了原來的歐盟條約和人權。

然而,它沒有很長一段時間之前與驕傲的憲政傳統的國家的訴訟人挑戰聯盟立法對人權的理由,在國家法院。 最初的歐洲司法法院(ECJ)沒有讓步。 3它也拒絕了歐盟法律中的任何人權原則的說法。

然而,當事人堅持,這場衝突的政治解決方案的強烈批評,儘管從多個角度,沒有被發現。 加入“歐洲人權公約”也被認為不可能在當時,由於法國 - 歐盟的創始成員 - 它不是黨的事實。 最後,司法解決方案,在1969年發現,當歐洲法院承認基本人權是歐盟法律的一般原則,批評了。 5

雖然歐盟通過歐洲法院的人權保護系統創建了歐盟一些喘息的空間,這是遠離“歐洲人權公約”的連貫和編纂的系統。 這些權利的案件逐案的基礎上開發專案 ,因此很難同時解釋和適用。

因此,它仍然是足夠的空間來批評歐盟的人權保護制度。 ,和SS歐盟擴大其業務領域,在過去幾十年來,該批評的聲音在數量上增長。 聯盟的人權原則,不具約束力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於2000年編纂沒有管理,把周圍的輿論。 即使“里斯本條約”提供了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效力的“憲章”在2009年年底,歐盟仍然缺乏“歐洲人權公約”來之不易的合法性。 其保護人權仍然被視為二等許多。

這已成為更加迫切近年來,歐盟已擴大到外交領域的大量。 在家中的人權保障與容易criticizable系統,它是很難推遵守對其他國際行為者的這種權利。 因此,歐盟是熱衷於加入“歐洲人權公約”盡快進軍“公約”的制度,包括其法庭的成功和合法性。

加入法律和技術上的原因
還有更多的技術加入,植根於一個事實,即所有歐盟成員國也是“歐洲人權公約”的締約國的法律論據。 這可能導致兩種法律制度的規範之間的衝突。 此外,歐洲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往往會處理相同的事實事宜的司法管轄權。

由於這一結果,有真實和嚴重的風險是不同的解釋。 因此,各國可以將面臨一個兩難處境。 有可能是留給民族國家選擇對誰應違反其義務的情況。 歐盟法律的行為,是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權利,例如:國家應優先考慮人權委員會在歐洲法院面對憤怒? 還是應該堅持歐盟法律,並可能在歐洲人權法院面臨的一系列個人投訴?

加入可以減輕風險不同的解釋,法院都將有一個共同的法律框架。 此外,歐洲人權法院成為法院的外部關係到歐盟的司法審查 - 與一個國家的憲法法院。 這將使它能夠解決不同解釋的實例。 與到位的正式關係,但毫無疑問,歐洲法院將按照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 如果沒有,聯​​盟將鬆散面對,並承擔國際責任,在歐洲人權法院,它旨在不惜一切代價避免的東西。

另一個贊成加入更多的技術原因是需要正確的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的責任歸屬。 目前,它有可能為個人挑戰在國家法院與歐盟的法律,遵守國家的行為 。 這些案件可以做,最終在歐洲人權法院之間的個人和​​歐盟成員國執行歐盟的行為的情況下。

雖然歐洲人權法院已召開之前,歐盟不能帶來由於它不是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約”, 6堅持認為,原則上國家國保留轉移到歐盟的主權權力的責任。 7這些後果原則聲明可能會導致向歐洲人權法院,負責實施歐盟的行為找到一個民族國家,不管它有義務執行它, 甚至有可能不會投了贊成票 。 8

加入將有可能正確地分配責任。 如果是違反歐盟相關立法中固有的,那麼歐盟將被發現負責。 另一方面,如果歐盟立法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保證金足夠寬,使人權遵守成員國,他們將負責任何不符合規定的執行。

最後,加入使人們有可能帶來人權的案件,不涉及國家行為之前,歐洲人權法院。 這將包括案件有直接擔任歐盟機關。 例子包括勞資糾紛,與歐盟競爭法的執法。

談判:現狀
上述原因已提出加入歐盟的一個緊迫的問題。 盡快為這樣一個入世的法律依據,堅決到位,標準貨櫃藝術。 6(2),“歐洲人權公約”的藝術。 59(2)]在2010年夏天開始談判。 CoE的工作組,提出了入世協議草案在2011年夏天,一年後的背景下舉行了談判。 據預計,談判將在幾個月內正式結束。

然而,在10月的歐洲理事會會議期間,英國和法國代表團對談判的草案提出反對。 這中止了談判,而歐盟27個成員國的嘗試,以消除他們之間的分歧。 這個過程是持續的,儘管最初是由法國和英國的抗議,它似乎像一個協議,將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的最後細節達成。

根據協議,由歐盟國家會有另一輪的27個歐盟成員​​國和20個非成員國之間的談判。 之後,歐洲法院,並可能在歐洲人權法院,將被要求提供他們對草案的意見。 它不給,歐洲法院將接受歐洲人權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和聯盟的自主權後,侵占。 但是,這是難以猜測,歐洲法院將決定什麼,因為其判例法有關條約外部的司法機構是有點混亂。 因此,我將不是企業進一步把這個話題,因為它需要它自己的文章。

另一方面,如果法院的意見是確實 陽性,該草案將被通過,並開放供簽署和批准所有47歐洲理事會成員國,以及歐盟。

入世協議-解決方案和新的問題
目前的草案提出,歐盟將成為“歐洲人權公約”的締約國,公約締約國平等的原則,高度重視。 因此,歐盟的加入將解決上述問題。

然而,由於複雜的國際法律秩序進行整合,困難是一定會出現。 從上面的是什麼來的味道給讀者的看法,我會處理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審查歐盟的行為所產生的問題之一。

為了表示對歐盟的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審查的東西加入後,我們必須看看目前的情況。 如上所述,歐洲人權法院審查國家執行歐盟法律的行為的能力。 然而,這樣的審查已受到嚴重限制。 因此,實施聯盟行為時,國家都給予了比其他升值顯著更廣泛的保證金。

這是歐洲人權法院在這些案件中適用的三步測試的結果。 首先,它認為,歐盟作為一個整體提供了一個“同等保護”人權,同時強調,相當於意味著相媲美,不相同的。 9第二,它補充說,當這種同等的保護是由歐盟提供,有一個推定的問題,國家已不從“歐洲人權公約”的要求離開“時,它確實沒有比實現其組織成員產生的法律義務”。 10第三,這項推定可能只被推翻,如果在一個單獨的“歐洲人權公約”的權利的保護情況是“明顯不足” 11 。

這三步測試的歐洲人權法院的理由是不清澈。 這似乎是試圖平衡與遵守人權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國際合作,因此需要國際組織,以確保正常運作的重要性”。 然而 ,它可能只是以及作為一個非原則性的嘗試,以避免與歐洲法院的公開衝突。

作為加入歐盟的“歐洲人權公約”是將主要基於平等的原則上,它似乎很可能將被取消,這一學說。 如果歐盟要看到作為一個平等的締約一方,有沒有歐洲人權法院的原因,它提供大幅度的升值。 這至少必須明確情況下,該聯盟在參與訴訟。 這裡的理由沒有依據,後加入。

但是,如果歐盟不參加訴訟? 至少在理論上,這將有可能根據最新的協議草案。 它最終離開歐盟的自由意志,如果要加入的情況下對歐盟成員國待案件涉及歐盟法律,歐洲人權法院前13 。如果歐盟不,歐洲人權法院將有一個難啃的骨頭。

它應該執行歐盟法律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全面審查,並把責任歸結到會員國發生的答辯,由個人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被評為? 它應該是駁回申請,因為它涉及到另一締約國的行為 - 即聯盟 - 比受訪者選擇一個嗎? 還是應該使用上述三個步驟的測試?

有沒有明確回答這個問題。 它也不在目前似乎。 作為聯盟仍然是加強其在人權領域的形象,這是極不可能的,它會拒絕參加此類訴訟。 然而,它被賦予浪潮將開啟。 非合作聯盟將遭受嚴重的壓力,歐洲人權法院的司法審查。

沒有加入無困難-沒有不加入的連貫性
應該從上述顯而易見的,歐盟的“歐洲人權公約”的加入,可以等同於潘多拉的著名方塊開幕。 然而,這些困難似乎是必要的,以創建一個綜合性和連貫的人權在歐洲的框架。

此外,目前的狀況是既不一致,也不是很容易理解。 即使它可能會導致一些困難,這應該是可能的,以消除那些,會有兩個法院之間的正式聯繫。 希望,最終的結果會更容易掌握較複雜,多層次的和零散的,今天我們在歐洲的人權保護系統的教友。

  1. 歐盟和歐洲理事會(網址為:http://www.coe.int/t/der/docs/MoU_EN.pdf),第10 ↩之間的諒解備忘錄
  2. 當時稱為“歐洲共同​​體”,歐盟將通過一個複雜的歷史演變。 為了避免這些歷史的複雜性,沒有興趣在本文中,我是指歐盟使用當代條款組織及其機關。 ↩
  3. 1/58的情況下鸛訴高管理局(1959) ↩
  4. 加入36例,37,38和40/59 Geitling訴高管理局(1960) ↩
  5. 29/69的情況下Stauder訴市烏爾姆(1969) ↩
  6. CFDT訴歐洲共同體(12月),沒有。 8030/77(1978);併購公司訴德國(12月),沒有。 13258/87(1990) ↩
  7. 併購公司訴德國(12月),沒有。 13258/87(1990);博斯普魯斯航空公司訴愛爾蘭(GC)。 45036/98(2005)第152 ↩
  8. 見標準貨櫃藝術。 16(3),TFEU藝術。 294。 里斯本條約介紹了在人權問題可能會提出的幾個方面,如“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和“地區的自由,安全和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合格多數表決。 ↩
  9. 博斯普魯斯航空公司訴愛爾蘭(GC),沒有。 45036/98(2005)第155 ↩
  10. 同上。 第156 ↩
  11. 同上。 ↩
  12. 同上。 第150-154 ↩
  13. 入世協議草案(可在: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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